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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纳入劳动合同范本

来源:北海日报作者: 蔡志军2018-06-28 00:00反馈/举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批准,6月13日,我市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式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人社局站点)上进行公布。

  据了解,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同时,《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也提到,“在职职工,即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因此,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凡《条例》和《规范》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此举对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快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以合同的方式对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固化保证,从而增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约束性,有效地保障缴存职工的权益,也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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