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朋网住朋网住朋网住朋网
地图找房预约看房
您的位置: 住朋网>资讯>广西>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90%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90%

来源:北海房地产作者:admin2017-06-20 09:00反馈/举报

    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暂行办法》规定:广西区域内除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所有具有广西户籍的城乡居民,都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组织辖区农村居民进行参保登记,在城镇以所在街道社区为单位组织辖区城镇居民进行参保登记。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在校学生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017年城乡居民缴费标准是150元每人每年。城乡居民的困难、特殊人群(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边境0-20公里城乡居民等)参保所需个人缴费的部分,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连续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医疗保险费,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延迟至新年度的2月底。初次参保的居民,在每年9月1日到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医保保险费。如在当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参保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居民,从足额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暂行办法》规定:按每人每年不高于50元筹集,用于门诊医疗保障。门诊医疗统筹实行年度基金限额支付,每人每年200元。确定冠心病等29种疾病为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基金年度限额支付,各病种限额在2000-30000元之间。

    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二级、市三级、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支付90%、75%、60%、55%;其中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在基本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提高5%。

 

申明:本文为转载,仅为了更好地传播信息,如涉及侵权,请尽快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 请选择意向区域
    • 银海区
    • 海城区
    • 铁山港区
    • 海湾新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