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8日讯 住建部7日发布关于《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业内人士认为,本次《条例》内容广泛,涵盖各个方面,从租赁市场的各个参与主体(出租人、承租人、长租公寓、房地产经纪)展开。我国的租赁市场发展并不成熟,市场规范性不足,租户安全感低,运营机构爆雷现象频频,本次《条例》的出台,提到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租金监测,租金上涨过快将会采取措施稳定租金。同时,鼓励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对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覆盖租赁市场各个参与主体
《条例》包括总则、出租与承租、租赁企业、经纪活动、扶持措施、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章。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非居住空间,如厨房,卫生间,地下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二、签订租赁住房合同需要网签备案;
三、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四、**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赚取租金差价、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等其他禁止行为。
六、**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七、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创新针对住房租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八、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九、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并对违规行为有一定的处罚。
租赁市场稳定可期
“租赁市场越来越重要,租赁调控也越来越迫切,*近几年特别是长租短付类型的长租公寓各种跑路暴雷,环境污染等问题频繁出现,所以迫切需要一个租赁管理条例出台。”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向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对于市场来说,其中有很多积极的内容,特别是过去租赁调控政策中未提及的环境污染、隐私保护等,新政策中都有提及。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王小嫱表示,对于普通租户而言,以后不用在住地下室了,对于租户来说也是好事,非居住空间用来居住对生活质量影响很大。其次,租户对于租金贷是自愿原则,租赁机构不得强迫使用。再次,租户可以明确中介只能收取佣金,不能赚取租金差价,押金在扣除约定费用后也要退还。**,租户可以租赁3年以上的合同了,避免了频繁换租的麻烦。
对于租赁运营机构而言,王小嫱表示,其中比较重要的是约束长租公寓的运营模式,对“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长租公寓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倒逼机构更加关注自身运营和盈利能力,对于机构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其次,**对住房租赁企业有一定的扶持,享受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相信经历了多年的运营经验的沉淀,长租公寓机构已经意识到精细化运营才是立身之本,将会摒弃’“ 急功近利,浮躁运营”的作风,在**扶持下未来仍会有发展机会。
“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于房地产调控来说,不仅仅租购并举是房地产长效调控的政策之一,鼓励租赁消费,稳定租赁关系,赋予租房者更多的权利,不仅仅是科学住房观念的一个重要环节,更可以避免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减少非理性购房需求。当下租赁市场的确存在部分问题,随着政策的重视,租赁市场的稳定可以预期。”张大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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