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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对符合条件的部分科创单位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新华网作者:记者郁琼源2018-11-06 09:19反馈/举报

    新华社北京11月5日电(记者郁琼源)记者5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近日发布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据了解,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此外,通知明确,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要求,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免责申明:本文为转载,对于本文内容我们致力于保护原作者版权,转载仅为更好地传播信息,别无他用,如涉及侵权,请尽快与我们联系删除,谢谢!)

责任编辑:刘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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