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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配套须与住宅同步交付

来源:北京青年报作者:admin2017-10-09 00:00反馈/举报

    市住建委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确保居住项目住宅与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根据《通知》,配套设施未按时进行建设的项目,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手续;配套设施未按时进行建设并移交的项目,不予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今年,“葛宇路”道路**事件受到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反映出政府管理部门在对开发项目代征道路管理工作中,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机制不完善,以及行业监管缺位的问题。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旨在加强监管、完善规定,避免未来再次发生类似的问题。

    据了解,所谓“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就是指在居住项目开发建设中,按照《**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或《建设工程**许可证》及相关约定,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代征的城市道路用地,以及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开发建设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通知》要求,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项目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或《建设工程**许可证》要求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

    《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是开发商进行住宅项目开发建设的一道“硬杠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还专门制定了《居住项目建设方案》的标准文本作为《通知》的附件一并下发,标准文本对居住项目的总体建设分期、建设内容、新建住宅单体明细、居住配套设施明细、建设时序、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进一步明确,保障了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城市代征公共用地部分与住宅部分“不分离”。

    值得注意的是,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对《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无误,报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出具《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确认单》。未取得《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确认单》的项目,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开发企业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将移交证明材料提交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产管理部门核查,取得《居住项目配套设施情况移交确认单》。未取得《居住项目配套设施情况移交确认单》的项目,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不予办理现房销售备案。《通知》同时明确,当开发企业未履行责任或未落实工作要求时,将限制开发企业相关工作的开展,并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理。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强调了开发企业在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对具体的工作程序、标准等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对配套设施的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相当于给开发商戴上了六层“紧箍咒”,确保各类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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