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认定的古树名木上剥损树皮、掘根、向树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刻划、钉钉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7日,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提交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规定,对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将会被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严重的还将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介绍,草案中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主管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至少十年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开展一次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定位,建立图文档案,并根据树木生长、存活情况及时更新。
草案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捐献古树名木以及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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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对古树名木的管理作出了以下禁止行为:(一)砍伐;(二)擅自移植;(三)剥损树皮、掘根、向树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淹渍或者封死地面、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等;(五)刻划、钉钉、在树木上缠绕、悬挂物体或者使用树干作为支撑、紧挨树干堆压物品等;(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规定处以罚款,**罚款五十万元。
同时,对违反草案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