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住建局、市房管局、市地税局、市社保局、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六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对东莞住房限购后出现的相关问题作了明确。《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履行对购房家庭资料核验和购房资格初步审核等责任与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房限购查询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开发企业违反限购政策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开发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或信息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处理,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限购前交了定金11月底前仍可网签
调控政策出台后,前期交了定金但还没有网签的客户影响较大。对此,《通知》做了进一步明确,考虑到限购实施前(即2016年10月7日零时前),有部分购房人在东莞市已签订新建商品住房认购书且已交付定金或首付款、未正式网签合同,限购实施后由于政策调整原因无法完成网签的实际情况,为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如该部分购房人能提供认购书及定金电子进账单原件,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允许其在2016年11月30日前继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但是,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将不予认可。
成年子女单独购房不纳入家庭限购
《通知》还对新政中提到的购房家庭成员等表述进行了界定,即为“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东莞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解释,住房限购的购房家庭不以“户口簿家庭”为计算单位,范围仅指向“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中的成年子女具有独立购房资格。不过,家庭中成年未婚子女名下住房,在其结婚组成新的家庭后,该住房套数将计入其家庭住房套数中。
通知明确,家庭成员只要有一人拥有东莞市户籍,即认定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而新政提及的拥有住房套数的地域范围仅指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拥有的住房;拥有住房套数类型仅指商品住房(即不包含房改房、集资房等)。通知明确,购房人名下有一套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房,不论是单独所有还是与他人共有,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社保个税一次性补缴1年不予承认
《通知》明确,“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含1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限购。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采信广东地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二者须同时出具。申请人可到社保部门自助终端机选择相应时间段打印养老保险的《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通知特别提醒,对一次性补缴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所出具的“缴纳证明”不予承认;申请人补缴或从外地转入的参保年限不属于可认定为“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