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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基础设施不合民意可进行社区协商

来源:北京青年报作者:李泽伟2016-06-23 09:05反馈/举报

   《意见》提到,到2020年,在全市普遍建立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环节完整、规范有序、行之有效的“参与型”社区协商体系,城乡社区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大幅提升。包括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居(村)务监督委员会、居(村)民小组、驻社区(村)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都可以作为协商主体。

    关于协商内容,《意见》明确了主要包括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发展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集体经济发展和集体资产处置等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矛盾纠纷等;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居(村)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等的制定或修改;社区(村)党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要求的事项。

    具体到社区协商的形式,《意见》中规定,可以采取城乡社区决策听证、居(村)民议事会、楼院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民主评议等形式,以“社区议事厅”、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社区论坛、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也与时俱进,提出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新技术、新媒体,为城乡居民搭建社区网络协商平台。

    为了防止协商无法落到实处,《意见》还规定要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通过多次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则应当提交居(村)民会议或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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