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南宁市北部湾办获悉,《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印发,此细则是对正在实行的《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补充和细化,南宁有数家大型物流企业和生产贸易型企业基本符合条件,将享受多项补助,补助年限从2014年至2019年,这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物流业发展。
海铁联运企业**可获800万元补助
按照《细则》,承揽自治区以外海铁联运集装箱经北部湾港进出口货代公司(铁路货票的托运人),除了当年完成集装箱运输量比上年实际增长的部分,按200元/箱给予补助(空箱不予补贴)外,当年完成的集装箱运量中的存量部分,还将按50元/箱给予补助(空箱不予补贴);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港口所在市财政各安排50%。
同时,2014年1月1日以后开通的集装箱“五定”班列(指海铁联运集装箱专列),稳定运行半年且正常运营1年(含)以上,每周开行达到单向2次(含)以上的运营商,将获得一次性800万元补助(需扣除已获得的自治区财政同类补助,自治区财政同类补助达不到800万元的补足800万元;超过800万元不再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客货道路运输企业按里程给予补助
除了通过港口进出货物,南宁还有一些企业做的是陆路国际客货运业务,这些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将获得补助。《细则》改变了政策规定中以实际燃油费的50%予以补助,对补助政策进行了细化,按行驶里程予以补助。具有国际道路运输资质且已开行广西至东盟**的客货运输线路的运输企业,补助标准为客车按0.8元/车公里补助,货车按0.5元/车公里补助;补助额=该线路往返1次里程×往返次数×补助标准。车辆往返次数以出境次数为准。已开通的线路从2014年起补助,以后新增开通的线路从开通当年起补助,每条线路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对于经交通运输部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的甩挂运输项目试点企业,将按照甩挂运输车辆在北部湾经济区内实际行驶的线路和里程,以0.5元/车公里为标准补助;从2016年起补助,每个企业甩挂运输车辆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目前,南宁市共梳理摸排出广西北港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北港集团泛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震洋物流有限公司、南宁鑫金航物资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物流企业基本符合海港联运或国际客货运输补助条件。
给予生产贸易企业新增集装箱补助
《细则》规定,对于自治区内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广西北部湾港进出的生产贸易型企业,该企业当年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广西北部湾港进出的集装箱量(重箱)新增100TEU以上的,新增部分按100元/标箱予以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港口所在市财政各安排50%。
目前,南宁市梳理摸排出南宁富桂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丰达电机(南宁)有限公司、南宁市金轮木业有限公司等多家生产贸易企业基本符合上述补助条件。
在近日召开的学习讨论会上,各参会单位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如建议广西北部湾港能够增加船期和航运线路,以适应生产贸易企业降低物流成本和货物运输时效性要求高的需要;建议增强申报物流补助的灵活性,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实行联网审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