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住房公积金惠民“新政”正式施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从7月30日起,《北海市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实施办法》及《北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此后,缴存职工购置自有产权住房的,可按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及装修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至40万元;缴存职工家庭可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另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赁一套住房的房租。
购置自有产权住房提取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流程不变,职工可直接向公积金中心业务柜台申请办理。
新政进一步支持住房消费
租房提取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有: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只提供原件);本人身份证明;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单身职工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租房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按规定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婚姻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租房提取申请人持证明资料及经单位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场预受理并对提交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同时提取申请人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本人及配偶当前是否拥有自有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反馈的查询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反馈的查询情况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提取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
住房公积金新政对进一步支持住房消费,规范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有积极作用,有利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功能,提高我市职工居住水平,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