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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钦防住房公积金同城化本月底实施 职工优先

来源:北海日报作者:admin2015-05-15 09:02反馈/举报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段时间陆续有群众前来咨询公积金同城化贷款事宜。

    日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文件,要求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4市在5月20日前实施《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方案》实施后,4市职工在南北钦防任何一个城市购房,都可在当地申请公积金贷款。目前,我市正积极与其他3市进行会商,紧锣密鼓地筹备各项事宜,争取这项利好政策早日落地。

    购房地发放为主 本地职工优先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可提取公积金贷款,早在几年前广西就开始实施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操峥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不过这里面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夫妻双方是两地分居。比如,丈夫在南宁工作,妻子在北海工作。他们在南宁购房,双方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方案》正式实施后,无需再具备这个条件。”

    《方案》指出,北部湾经济区内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4市视同一个城市,在4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执行同城化政策。同城化贷款的发放以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为主,中、区直缴存职工在邕购房贷款由南宁公积金中心区直分中心为主发放。各公积金中心应优先保证本地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当个贷率超过75%,可以暂停发放经济区同城化贷款,改由职工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负责发放。

    申请同城化贷款应符合5个条件

    据了解,申请同城化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在北部湾经济区内购买住房;属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区直5个公积金中心的缴存职工,申请日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同意直接划扣本人或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办理流程如下: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同城化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出具《同城化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同城化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同城化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职工和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同城化贷款情况进行标识。

    《方案》指出,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区直5个公积金中心应签订北部湾同城化贷款合作协议,建立贷前协查和贷后协助机制。

    操峥嵘告诉记者,近年来,我市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比例比较高。2014年底,全区平均个贷率为65.87%,北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贷率达到 78.32%。今年1至4月,我市每个月的个贷率也在78%以上。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政策的实施,将会使4个城市的公积金使用率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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