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各地充分认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人员业务划转、工作流程再造和技术管理的衔接。
《意见》要求,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央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支持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登记等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
确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如何统筹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和资源?《意见》明确提出,要统筹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源。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表示,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相关部门应划转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设备和相关经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各地应充分考虑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科学统筹调配相关资源,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各地要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属于不动产登记完整的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严禁随意拆分不动产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