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于3月1日开始实施,两年时间里,这一制度终于在人们的热议声中准备就绪。《条例》释放了哪些意义和信号?我们又应赋予哪些期待?
2013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从2014年5月,国土资源部正式挂牌成立不动产登记局,到今年2月11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正式挂出“不动产登记局”的牌子,落实这一制度的实践也在步步前行。日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在研讨之中,在征求各方意见后,有望于近期推出。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需要登记的不动产包括房屋、海域、耕地、林地、草地、宅基地等,由不动产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就登记方式而言,将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编码。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以下内容:不动产的坐落、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虽然不动产登记萦绕着众多信息公开的遐想,但不动产登记实行的是有限公开,并非所有信息供任意查询。具体而言,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机关可以依法查询。但是没有经过权利人同意,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漏不动产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