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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明年3月1日施行 登记信息共享成亮点

来源:住朋网-北海站整合作者:admin2014-12-23 08:54反馈/举报

    不动产登记明年3月1日施行

    12月22日上午,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下发至中央各部委及相关部门,未来我国不动产登记将实现多层次信息共享。其中,国土部将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以确保**、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不动产登记簿**保存

    《条例》规定了登记簿的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规范了登记形式,要求登记簿原则上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细化了保管责任,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保存登记簿,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任何人不得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灭失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等。

    不动产信息多部门共享

    《条例》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不动产信息不能随意查

    《条例》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把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查询登记资料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条例》还明确,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解读:不动产登记条例**亮点是登记信息共享

    从2007年《物权法》中**亮相,到去年3月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得以明确,再到今年6月底尴尬爽约,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地可谓历尽曲折。本报记者**时间对话参与起草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对《暂行条例》进行解读。

    “现在再查二套三套房,会很方便了”

    北京晚报:在您看来,本次条例**的亮点是什么?

    程啸:我认为**的亮点就在于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原来我们靠各个地方统计往上报,但各类不动产数据都是分散的,比如住建部有统计口径,掌握每年房屋交易量,国土部也有抵押或土地所有权出让。另外这些数据都有滞后性,到年底才把数据要上来。并且这些数据不准确,因为延时申报,虚假情况很难避免,这样**就很难掌握真实情况。现在搞实时共享,要求全国所有登记机构的信息必须实时录入,一旦登记完成,马上就在信息系统上显示出来,动态变化。随便选取一个时点,比如2014年12月22日10点24分,就能看到**交易量,这就很准确。

    北京晚报:除了**、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外,条例中还提到与审批交易信息和基础信息的共享,这些又有什么意义?

    程啸:不动产登记主要服务于交易,房屋买卖里面涉及预售许可这样一个审批信息,如果不能及时共享,登记的准确性就难以保证。另外,还涉及基础信息要能共享,比如身份证,二代身份证有芯片,丢了以后补办,网上会显示以前那个已经作废,但现在只有银行跟公安联网,如果捡到别人身份证拿去开户,银行可以联网识别出这是一个丢失作废的,就不会给你办。而目前登记部门和公安没有实现联网,现有的身份证识别器只能判断孤立时间卡片里的信息,也就意味着捡到别人身份证拿去照样可以办。今后,按照条例规定就应同样实现联网。

    再者,我们查是不是二套房、三套房,靠的就是登记系统,我们原来不完善,比如纸质没有录入,很难查到,以后如果都联网,想查就很方便了。包括**法院,正在搞加强执行,系统建成以后,想转移财产就很难了,法院发一个通知书到登记机构,可以以人查房,输入后就能查到在全国有哪些房产,这对于维护社会信用,保障交易安全,防止各种欺诈,也包括反腐,都有重要意义,真正称得上基础性制度。

    “条例出台一再推迟,纯粹是技术上很难”

    北京晚报:不动产统一登记对老百姓的生活会产生哪些影响?

    程啸:条例里面专门有针对农村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过去在农村,农民虽然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很多没有登记,政府说收就收走了。在一些城市,房屋买卖既要有房屋所有权证,又要有土地证,需要跑两个部门去登记,今后如果统一的话,只跑一个部门就行,这些都是方便人民群众的。总的来说,不动产的登记可以为房地产市场交易提供一个基础性制度,这种制度未必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要看长期影响,好比把一条路修通了,车天天在上面跑,GDP就上去了。

    北京晚报:《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的出台,与哪些既有法律相冲突,如何解决这些冲突?

    程啸:一个新的法规出台,的确面临与既有法律相协调的问题。像《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就涉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条文的修改问题。**是能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一个一揽子方案,对相冲突的法律条文列个清单,统一进行修改,审议通过就行。还有一种更简单的做法,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一个决定,规定相应条文在《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出台后就失效,也就是不改,直接把冲突的废掉。我在参加讨论的时候,主张是要改的,但有人提出说不需要改,因为《物权法》第十条已经授权了,但《物权法》不可能授权行政法规的效力超越法律。当然,如果要改,根据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司法要至少审议三次,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开一次会议,意味着至少要半年时间。之前按照国务院的说法,2014 年6月底条例出台,就是没有充分考虑到工作的复杂性,不得已只好推迟,以至于有人乱猜,认为是贪官怕反腐,其实根本没关系,纯粹是技术上很难。

    “现在把查询搞得太严密了,人们利用起来非常困难”

    北京晚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结果能在多大程度上公开?

    程啸:查询是个大问题,我们现在把查询搞得太严密了。其实在《物权法》颁布以前是有区分的,就是登记的结果,比如所有权是谁、有没有被查封,任何人只要出示身份证都可以去查的。当然,这个查只能是按照提供的地址来查,不能以人查房。以人查房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手段,通常**于纪委、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在侦查犯罪时使用。而对于原始资料的查询就比较严格了,比如房屋买卖合同、**许可证等。但《物权法》颁布以后,把查询限得很严,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才可以,不再区分登记结果和登记原始资料。这样做其实不太好,意味着即使搞了一个很好的登记系统,但人们要利用起来却非常困难。在我看来,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应该是公开的,否则系统本身的目的和功能就丧失了。

    北京晚报: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谁来负责审查?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程啸:审查是当前真正值得关注的,但又被很多人忽视的关键环节。像房屋登记、土地登记,长期以来在审查方式上是有很大差别的,登记簿也不一样,在未来统一登记中,如何做到更平衡的审查、登记簿的记载如何相互协调、登记程序如何规范乃至登记人员素质如何提高,这些都很重要,操作起来也必然会有一个磨合期。

    即使条例公布,也不可能马上实施得起来。因为地方上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还没有真正落实。**层面虽然成立了不动产登记局,但只是一个宏观的业务指导,具体到区县,到底是应该单独搞一个机构,还是设在国土局下面?如何设计这个机构?原有人员如何安置?这些通常是地方政府来决定的,地方政府要考虑各种因素,甚至主管领导是哪个系统出来的,都有影响。另外,一些地方原来有房地产交易中心,是一个正处级的事业单位,但很多地方的国土部门只是一个科级单位,如何统一协调?这就涉及*现实的问题,如果不解决,登记机构不合在一起,那么再好的登记系统、登记簿也没人来用。等于我们把路修好了但没有车,路修得再好也白搭。

    背景

    “不动产登记”

    酝酿史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规定“**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013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201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一个部门承担。

    ■2014年4月,国土资源部宣布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表:2014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5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2014年5月,国土资源部正式挂牌成立不动产登记局,承担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

    ■2014年5月,国土资源部通过的立法计划显示,《不动产登记条例》由6月底前出台变为6月底前力争报出送审稿,年内完成立法。

    ■2014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11月,中央编办批复同意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更名为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法律事务中心),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支撑工作和国土资源法律事务工作。

    ■2014年12月22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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