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进一步提升县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近日,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意见,指导我区进一步提升县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意见重点从完善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电子招投标、编制安监计划、建立巡查台账、重大危险源建立“点”档案、委托第三方开展质量调查、定期组织观摩示范工程、拓宽违法违规举报渠道八项重点工作入手,为提升我区县域建设工程质量“保驾护航”。
根据工作部署,各县(市、区)将进一步完善建筑业诚信管理体系,加快本地建筑业企业入库进程。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本地建筑业企业的入库工作,为有效实现市场和现场的“两场”联动奠定基础。
在已建立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形市场的设区市,鼓励其所辖县(市、区)的招投标工作进入设区市的有形市场进行交易。同时,各设区市加快推进电子招投标工作,力争到2015年全区有三分之一的设区市采用电子招投标,到2017年全区全部实行电子招投标。
广西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区县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近年来,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县城尤其是偏远县的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提升程度不高,仍存在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法违章施工、施工安全事故多发、执法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县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仍是我区的薄弱环节,特别是保障性住房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工程的监管亟待加强。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县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及全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质量**、安全**”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生命至上”理念,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加快改革县级建筑业企业结构和经营管理模式,着力提升企业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水平,创新改进县域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层级监督,强化信息公开,严格绩效考核,切实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确保县域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范围定义
本指导意见所称“县域建设工程”是指县(市、区)所辖各城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含农村建设工程。
本指导意见所称“县域”是指已设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县(市、区),其中由设区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直接监督的城区不属于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具体名单如下:
(一)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西乡塘区、良庆区;
(二)柳州市:城中区、鱼峰区、柳南区、柳北区;
(三)桂林市:秀峰区、叠彩区、象山区、七星区、雁山区;
(四)梧州市:万秀区、龙圩区、长洲区;
(五)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
(六)玉林市:玉州区;
(七)崇左市:江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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