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
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对集中片区和非集中片区、城中村、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等三类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提出具体改造标准;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申报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求充分尊重和考虑棚户区居民意愿和承受能力,妥善安置被搬迁居民。
《通知》明确,集中和非集中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主要以建设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回迁安置住房项目为主,改造建设形式包括新建和改建(扩建、翻建)。重点改造城市**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危旧住宅楼。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按规模列入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范畴,包括纳入广西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或经自治区住建厅批准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危旧房改住房、大板结构住房、鉴定为危房的砖混结构预制空心楼板住房改造项目。
与此同时,优先改造城镇建成区城中村。“一线天”、“握手楼”、“贴面楼”是很多城市城中村现状的真实写照。为加快改造,广西要求城中村改造应遵循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整用地结构、完善城镇功能、增强综合承载力的改造原则,优先改造城镇建成区城中村,加快改造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稳步推进城市**区范围内其他自然村改造,充分结合当地城镇化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稳步推进改造。
《通知》还要求,要结合广西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大县城经济发展需求,重点支持各地进行实质性改建的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项目。
妥善安置被搬迁居民
对异地新建安置住房项目,《通知》明确,各地按新城镇总体**、控制性**对建成区内居民棚户区实施异地安置,安置住房按统一**新建的项目,可以以新建形式申报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内容包括安置小区内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如道路、集中供水、雨污管网、管线下地、环境整治、绿化亮化等。
原址改建项目,重点是对城镇旧住宅区内的危旧住房等进行改建等实质性改造,改造内容包括:一是按照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对旧住宅配套厨房、卫生间等功能性用房,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加固、加宽、加高,或对原危旧住房拆除翻建;二是对房屋建筑主体水、电、气、通信、防水等老化设施进行改造,对房屋外墙进行修缮;三是对1980年(含)以前建成的老旧房屋进行抗震鉴定,对不达标的老旧房屋进行结构抗震加固改造;四是同步改造住宅区共建部分的老旧管线、消防设施、照明设施和绿化、景观、道路等。
原地改造后的棚户区,住宅质量安全须达标,符合抗震、抗自然灾害等要求,使用功能应尽可能完善。
《通知》强调,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应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责任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应按照统筹**、先易后难的原则,改造前做好群众意愿普查工作,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与居民签订包括住户意愿、资金(含政府补助、企业自有资金、个人出资)、住房管理、房屋产权等相关内容的合同。
此外,要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搬迁居民。对确实无力购房的特困户,可以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