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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钧:公积金有违初衷 个人收益应该归个人

来源:中财网作者:admin2014-07-24 09:03反馈/举报

    公积金为什么不能很好地辅助我国的民生事业,其是否还应该存在下去,到底应该怎么改革?

    近日关于公积金缩水等话题再次引发热议,公积金为什么不能很好地辅助我国的民生事业,其是否还应该存在下去,到底应该怎么改革?就这些问题,专访公积金问题研究者,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

    公积金制度有违设计初衷

    记者:如何看待网上风传的公积金利息极低,完全跟不上通货膨胀的问题?

    唐钧:住房公积金是保障性质,设计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收入者较多补贴”,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但是现在这一初衷未能实现,体现在使用过公积金的人占缴纳的总人数的比例很低,从广东的情况看,只有不到10%的参加者有过按揭(记者注:根据广东省官方公布的数据,2012年广东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达1050万人,累计发放贷款73万笔),这么低的比例应该可以说明问题。这样一来老百姓的这部分财产得不到保值增值。

    记者:在国外,有什么比较理想的公积金或者类似制度可供我们参考吗?目前有报道说新加坡也出现了很强的反对公积金的声音,您怎么看?

    唐钧:新加坡的公积金和我们根本不是一回事情,没有可比性。在新加坡叫中央公积金,中央公积金本是个人账户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后来因为积累的资金在国际市场上投资风险太大,于是新加坡政府将其与“住者有其屋”的政策相配套,拿养老保险基金贷给参保人买房,使一项制度成就了两件好事。后来,中央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也可用于治疗大病。

    而中国的制度设计其实有点东施效颦,养老归养老,住房归住房,两者完全不搭界了。光为住房筹措一笔公积金,其合理性就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被规定”为“专款专用”的住房公积金,近年来的使用状况其实并不理想,贷款人数比例和贷款金额比例都很低,从受益的角度来看,大多数缴存职工实际上是这项制度的局外人,开句玩笑,就是“用买不起房的人的钱,来帮买得起房的买房”。近年来,随着房价越来越贵,买不起房的人越来越多,这项政策的正当性更受到质疑。

    记者:有人建议废除公积金制度,您有什么看法?如果您不同意废除的话,认为是否应该进行改革?

    唐钧:我们从1999年以来一直提建议,把社保资金跟住房公积金合并,老百姓可以用这个钱去买房、看病。

    前几年开始就有些省市出台政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于缴存职工本人来说,一旦患了大病,在医疗保险并不能全额支付医疗费以致产生大额“自费”时,就有可能先卖了自己住的房子解燃眉之急,何况住房公积金。反过来说,如果公积金账户中明明存了一笔钱,但却不能用于医疗,眼睁睁地看着“缴存职工”死去,又于心何忍?在现代社会中,疾病永远是**的社会经济风险。所以,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设计中,必须有个轻重缓急的排序。所以对住房公积金这样的政策安排是很有道理的。

    个人财产收益应归个人

    记者:有评论指出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与公积金缴存者完全“绝缘”,在您看来现在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使用有哪些不合理?

    唐钧:个人账户是个人财产,所以公积金的收益应该归个人,否则就没有正当性。

    2004年出台的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物权法的规定,显而易见的是,这笔“储金”生出的增值利润,自然而然也就应该归职工个人所有。

    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的一个*基本的差别就是:去银行存款是自愿的,而住房公积金则不同,是“强制性”储蓄,“**”二话不说,就从你的工资中扣走了,然后还从你的“老板”那里又拿了一份。这样的运作方式就使“缴存人”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同于一般储蓄。**强制性地筹措这笔钱,理由自然是为缴存人着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其中一个*基本的要点就是产权问题。因此,在处理“增值收益”时,就得分外谨慎。

    从公平角度来讲,建议“增值收益”给到退休时从未动用过住房公积金的人“分红”,以表示对他们“无私贡献”的**。

    记者:有关职能部门如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公积金收益中抽水(管理费用),您认为是否合理?

    唐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解释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我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合理,理由如上,个人财产的收益应该归个人,而不是财政,不合理的规定就需要修改。

    公积金管理难监管

    记者:在具体管理制度上,目前的公积金管理体制有哪些漏洞?

    唐钧:世纪之交时,据说曾有2600多个管理机构将其七零八碎地瓜分。后来经过多年的改革归并,管理机构的数字下降到606个。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应该只有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这个标准,可以设立管理机构的城市全国共有342个。因此,其余264个实际上就是违规设立的,其中包括“省直的”、“区县的”或者“行业的”。

    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一位经济学家曾经评价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这些由政府管理的巨额资金虽然是一笔独立运作的公共基金,但在政府急需用钱时,肯定会情不自禁地想动用它。为此,新加坡政府对中央公积金立下了极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使这位经济学家的预言没能成为现实。

    然而,中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现在却被地方和行业的管理机构操控,在这些管理机构的背后都有着一位或几位具有**权威的“大老板”,当地方或行业急需用钱时,他们会不会“情不自禁”?当然,这还是用到地方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利益”上。再进一步,如此管理体制,又有让贪腐分子伸手的漏洞。

    根据新闻报道,各地自行开发的公积金管理系统达数百套,每个系统动辄花费数百万元到上千万元,每年还有几十万、上百万元的升级维护费用。几百个系统的开发,几个亿的投入,来管一个公积金,浪费惊人。为什么各地都要自行开发公积金管理系统,明眼人一看就明白,电脑系统开发的经费中可以“运作”的“空间”太大了,其中的猫腻自不待言。更重要的是,各地自行其是地开发管理系统,就不能让管理系统互通互联。

关键词:公积金唐钧买房房地产个人收益责任编辑:龙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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