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政府办公室7月8日发布通知,对北海市免征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范围进行补充与调整。
根据《通知》要求,调整后免征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包括三大类。
**类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的项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第二类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项目:兴建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体育设施(不包括附设营业性的餐馆、招待所、商店等设施);市政设施(道路、桥梁、路灯、环卫、防洪堤、供排水管道、煤气、街道绿化)、环境保护、节能设施及城防、慈善事业的建设(不含营业性用房);危房重建(重建面积部分);整个单位按**要求在市内迁移重建;按**要求属旧城改造发生的拆迁工程项目;城镇房产管理部门建的公房和用于落实房产政策的建房(不含商业房);经各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特别批准免征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类是**、自治区另有规定的免征免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