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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经济适用房申购指南

来源:住朋网-广西房地产信息网整合作者:admin2014-03-25 15:50反馈/举报

    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一样,经济适用房是**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

    符合北海经济适用房申购的群体: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二)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15232元(含15232元),人均财产低于60000元(含60000元)。

    (三)申请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自有住房的认定办法,按《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北海申购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在公告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携带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北海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资格申请书》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书》并如实填写。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北海市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资格登记受理单》。

    (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申请受理结束后,通过审查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送辖区人民政府住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四)辖区人民政府住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和材料后,会同辖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属残疾人家庭的,由辖区人民政府住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市残联进行审核确认。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不成立的,报辖区人民政府并同时报送市住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五)市住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接到辖区人民政府住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名单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辖区人民政府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

    (六)辖区人民政府住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市住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备案结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登记并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同时按户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登记档案。市住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已获准登记的申请家庭进行抽签,确定正式购房家庭和候补购房家庭并协助办理选房、购房工作。

 

    北海申购经济适用房注意事项:

    (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申购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申购家庭自有住房计算范畴。

    (二)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参与共同申请的人员,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三)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当期列入参加选房的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且自当期选房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提供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北海申购经济适用房各受理网点:

 

     北海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北海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北海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一)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布销售公告。

    (二)申请家庭持有效的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和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采取摇号方式,确定正式购房家庭名单和候补家庭名单以及选房顺序号,并予以公布。

    对符合申请购买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配售,并在选择楼层方面给予照顾。

    (四)申请家庭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按序选房,选定住房后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选房确认书。

 

    北海经济适用房能出租、出售吗?

    1、 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上市交易年限规定并缴纳相关价款和土地出让金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赠与、闲置、抵押(除按揭外),不得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

    2、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北海各申请受理经济适用房登记处及其联系电话:

    北海市海城区政府监督电话:3066090

    北海市银海区政府监督电话:3210350

    北海市铁山港区政府监督电话:8610158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电话:203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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