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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一审被判3年罪不涉房 被认定破坏户籍制度

来源:新华社作者:admin2013-09-30 09:56反馈/举报

    据新华社电 昨日上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机关证件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龚爱爱因伪造、买卖**机关证件罪,被判处****3年。龚爱爱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两次办理虚假户籍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龚爱爱在已有合法户籍和身份证的情况下,2005年在北京购房时付款30万元通过售楼人员为本人及其女儿购买北京市户籍。

    2006年8、9月份,被告人龚爱爱让时任神木县公安局政委的何生发(已死亡)给她重新办理户籍,何生发指使本局民警张新堂(另案处理)在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克虎镇派出所以补录户籍的方式为龚爱爱办理了名为“龚仙霞”的假户籍,后把该户口迁往神木县神木镇并办理了名为“龚仙霞”的假身份证。

    2009年至2012年,龚爱爱先后使用该身份证办理了两套房子的房产证,并进行了神木县艾丽莎购物有限公司和神木县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登记,该户籍信息于2013年1月19日被神木县公安局注销。

    2008年10、11月份,被告人龚爱爱让何生发再次给她办理一个名为“龚爱爱”的户籍。张新堂又通过他人找到了山西省兴县公安局维嘉滩派出所为龚爱爱办理了假户籍,后将该假户籍迁入神木县大柳塔派出所,并办理了与其原来真实的身份证号码不同的“龚爱爱”的居民身份证。

    被认定破坏户籍制度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爱爱在明知其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虚假信息,通过公安人员为其在山西省办理了两个内容虚假的户籍,进而将该假户籍迁移至神木县神木镇和大柳塔镇,并办理了身份证;被告人龚爱爱又借在北京购买房产之机,提供虚假户籍信息,通过他人非法购买北京户籍。被告人龚爱爱多次伪造、买卖户籍等身份证明,其行为破坏了**户籍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伪造、买卖**机关证件罪。

    焦点

    1 是否**工作人员?

    在庭审中,辩方曾称,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系民营企业,龚爱爱既非**工作人员,也非以**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对于这一意见,法庭予以采纳。

    此前有媒体报道,龚爱爱仍为该行股东,并仍享受分红。对此,榆林市政府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龚爱爱入股该行应该是事实。但这一银行为股份公司,只要没认定是非法资产,享受股份分红就属正常商业活动。

    2 缘何“罪不涉房”?

    据专案组介绍,因涉嫌伪造**机关公文、印章罪,神木警方对“房姐”龚爱爱刑事拘留并展开调查。专案组在调查过程中,对龚爱爱购置房产情况做了了解。警方掌握的证据显示:从2005年至2012年,龚爱爱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参与煤炭经营收入、房屋租金、工资收入和个人借款。专案组在侦查期间,未接到关于龚爱爱****线索。

    3 财产来源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近日称,龚爱爱非**工作人员,其财产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系非法获得,就应认为是其合法所得,直到出现相反证据为止。在不涉及其他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机关无权要求一般公民自证其财产来源合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说,只要购房款目前没有查到涉及犯罪行为,龚爱爱在北京买多少套房子本身对案情影响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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