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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5类人优先保障住房

来源:广西新闻网作者:周珂 余依霖2013-09-05 10:05反馈/举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核心提示

    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面临的难题往往就是“住”;而对于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来说,有一个温暖的家,也成为他们的期盼。随着《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8月1日实施,这部分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有望获得解决。那么,对于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项目选址】

    选址要方便居民生活

    疑问:保障性住房能够告别周边配套不齐全吗?

    解答:《暂行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城市总体**,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设施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

    【房屋面积】

    公租房面积约60平方米

    疑问:保障性住房面积多大?

    解答: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应该以能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居住要求为准,因此《暂行办法》对各种类型的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廉租住房在5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严格按照**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在60平方米左右;限价商品住房在90平方米以下为主。

    【保障对象】

    新就业职工可获公租房保障

    疑问: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是哪些人?

    解答: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租赁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和城市低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优先对象】

    5类人优先保障住房

    疑问:哪些人在分配保障性住房时优先?

    解答:有5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可以优先享用保障住房。分别是:享受城镇**生活保障的家庭;孤寡老人,以及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或属于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家庭成员属于重点优抚对象、涉军及参战群体(部分下岗失业企业**干部、对越参战民兵)以及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审核制度】

    实行“三审两公示”

    疑问:如何保证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

    解答:《暂行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首先是当事人向当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次审查,2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没有接到反对意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其会同同级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第二次审核。若符合条件,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5个工作日内拟定具备参与分配资格的名单。经过第三次审查之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将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退出机制】

    违规出租的取消保障资格

    疑问:哪些情况将被取消保障资格?

    解答: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取消保障资格:(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二)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五)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六)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

    另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上市交易的,政府有优先回购的权利。

    9月4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获悉,日前我区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引起各方关注。《暂行办法》对全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成后面积多大?如何进行分配……针对众多中低收入家庭关心的问题,记者邀请住建部门的有关专家,对《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关键词一:便利

    选址可在交通相对方便地区

    【现状】目前,我国不少省市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由于选址偏远导致交通不便,加上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没有及时完善,给一些保障性住房申购者的生活、工作带来麻烦。

    【解读】《暂行办法》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城市总体**,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这样,申购者能感觉到,虽然住进保障性住房小区,同样有便利的生活配套设施和丰富的业余文化生活。

    关键词二:质量

    建设质量要实行终身制

    【现状】今年,南宁市的在水一方、昌泰清华园两个经适房小区,先后因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入住不到一年,墙体开裂;入住期间,水管经常爆裂……近年来,保障房建设出现的“楼脆脆”、“墙粉粉”,让公众对保障房建设质量提出了质疑。

    【解读】为了解决保障性住房的质量问题,我区曾出台文件,要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质量实行终身制。本次出台的新规同样明确,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及造价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户验收,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质量责任。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或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能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关键词三:面积

    户型面积有明确标准

    【现状】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成楼中楼……几年前,南宁市一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部分房源的超大面积引起了各方关注。几年来,区外也有不少已经建好的经济房面积超标。

    【解读】针对此现象,《暂行办法》明确,今后我区各地的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按下列标准控制:廉租住房在5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严格按照**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控制在当地普通商品房住房面积范围内。

    各市、县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要将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及时在媒体公开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对象的姓名、家庭人口、收入、配租配售的房屋面积等信息。

 

    关键词四:条件

    “夹心层”够条件可申请

    【现状】过去,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等,通常因不符合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但又买不起普通商品房,成为“夹心层”群体。我区建设公租房、限价房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难问题。

    【解读】《暂行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不同的保障性住房,有不同要求。因此,新规明确租赁廉租住房、购买经适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线,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基础,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关键词五:租金

    应低于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

    【现状】2011年,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公司上班的覃先生,买不起商品房,又不符合经适房的申购条件。公租房、限价房的建设,让他看到了希望。不过,新办法规定,公租房的租金和限价房售价,实行指导价管理,如南宁的限价房售价每平方米为4100元,他觉得该标准还是偏高。

    【解读】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楼层、朝向调剂系数按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调整。资金成本有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构成。可以肯定,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应当低于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实行指导价管理。具体的租金标准,由当地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用于本单位职工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参照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自行确定,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用于向社会保障对象出租的,则要按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保障房的申购者均为中低收入家庭,为解决其中一部分经济十分困难的申购者,新规还带来了利好消息——符合租、购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可以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住房价款、租金。

    关键词六:退出

    违规出租将被取消保障资格

    【现状】购买了经适房却长期闲置;隐瞒家庭收入,骗取保障房另作他用,以牟取私利……上述违规情况不时见诸媒体。

    【解读】如何完善退出机制?《暂行办法》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有下列6种情况之一的,由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二)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五)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六)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情形。

    目前,很多获得保障房的家庭,由于经济条件改善,有的已经购买了商品房。对此,《暂行办法》明确,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购买了其他住房,应当办理退出手续。

    如有被责令退出或应当退出,却拒不退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其行为将被记入当地“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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