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公布了经过修订后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该《办法》从1999年12月实施后,12年来**修订。本次修订提出对囤地问题的部分预防和监管措施,要求土地使用者对项目竣工时间进行约定和公示。《办法》将在7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公布7月1日开始实施
近日(6月3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经过修订后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该《办法》从1999年12月实施后,12年来**修订。本次修订提出对囤地问题的部分预防和监管措施,要求土地使用者对项目竣工时间进行约定和公示。《办法》将在7月1日起实施。
竣工时间要现场公布
《办法》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实际情况作出明确约定,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时间为准。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并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闲置费非生产成本
修订强调,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请和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申请。
按照原规定,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修订后,这一标准统一改为“20%”。并**明确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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