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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禁止以人查房 学者称官员房产信息应允许查询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张维2013-02-20 08:49反馈/举报

近期,一些地方加紧出台房屋信息查询规范,对输入人名查询其名下有多少套房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专门限制。联系到近期在媒体曝光的房妹之父翟振锋、房姐龚爱爱、房叔蔡彬、房祖宗赵海滨等事件,这样的新规定引来广泛质疑,甚至有评论认为,这是“不去解决人民提出的问题,而去解决提出问题的人民”的做法。

毋庸置疑,保护个人信息与监督**,未必就要舍此取彼。只是如何兼顾二者,已经成为决策者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禁止“以人查房”有上位法依据

2月16日,福建漳州市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处理好物权公示和隐私保护的关系”,漳州近日出台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据此办法,除申请查询本人房屋信息和**公检法等机关的协助查询外,严禁以姓名(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只能以明确的房屋座落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进行查询,查询工作人员对房屋权属信息的内容保密。

无独有偶,江苏盐城市亦于近日出台《盐城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管理办法(试行)》,称部分地区个人住房信息的不正常流出,“引发了部分市民对个人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因此对房屋信息实行有条件查询和限制查询,除本人、公检法、住房保障部门、律师等通过一定程序,其他情形“一律严禁‘以人查房’”。

广州、深圳等地也在推进对房屋信息查询从严的相关工作。据报道,2012年底之前在广州,只要出示查询方的证件就可以查到房产所有人,但今年1月份起,只有提供具体房屋的房产证编号、登记字号、提供相关有效证件等方可查询,甚至拿着房主的身份证也不能按人名查房产(除非是夫妻)。

另有消息称,北京市建委近日在内部明确了纪律,个人一律不准进行类似查询。不过后来又遭到否认,北京市住建委称,近期并未下发过内部纪律,而是一直按照**相关规定,不提供“以人查房”的服务。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登记信息公开范围有所缩小,将登记资料查询、复制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2008年住建部发布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则规定,个人和单位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主要指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出示相关证件和材料后,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此次江苏盐城出台的地方规定就适用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实行有条件查询和限制查询。

去年2月份住建部发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要求,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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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官员是否廉洁有知情权

全国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委员会主任朱树英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他所在的上海从未开放过“以人查房”,一般公民不能任意按照人名查询房产信息,除了在诉讼中委托律师持法院调查令查询。司法机关也可依照职权申请查询,但是需要提供司法机关的相应介绍信等。

“个人房产信息是个人隐私,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任由他人对此随便查询,否则社会秩序将会失范”,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院长刘飞告诉记者。他表示,应主要依靠官方的制度化反腐,而不应将类似房妹房姐等偶发事件作为反腐的常态方式。

然而,房产领域的乱相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之一,有评论指出,再不采取措施刮骨疗毒,必然养虎为患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

建立两种制度,对公职人员与普通民众房产信息的查询作出不同的规定,是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的主张。“公职人员有义务公开其财产信息,这对于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其清正廉洁具有必要性,因此应放松对公职人员房产信息的查询限制,并建立推进特定范围内公务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而对于普通人来说,房产信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和财产权利,是要加强保护的。”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也明确表示,当前对于“以人查房”“一刀切”地予以禁止是不妥的,“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而官员是否奉公守法,属于公民知情权的内容,由于房产状况与官员的奉公守法密切相关,所以不应当限制公民对于官员房产的查询。”

刘莘认为,官员的隐私应当与普通老百姓的隐私区别保护。对于普通人的房产信息,如无特殊理由,的确不应当“以人查房”;但公民如果怀疑官员****,有权利对官员“以人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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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信息+住房信息联网

目前来看,“官员财产公示”的实现依然遥远。

**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告诉《法制日报》记者,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10年,修订后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把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但这只是个内部报告制度,且不会加以核实,所以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他表示,“以人查房”只是短期内的暂时性有效措施,反腐也不能依靠一个或几个事件。在官员财产公开尚有很长一段路要走的情况下,不如先加强两个方面的基础建设:一是保证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杜绝一人多证;二是住房信息联网,有此二者,便可保证公众或有关部门在需要时能准确查询到官员真实的房产信息。

根据国务院和住建部提出的住房信息联网的进度要求,2012年6月30日前应实现40个重点城市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住建部联网。但时间已经过去半年,住建部仍迟迟未公开全国住房信息联网情况。据知情人士介绍,联网的技术难度其实已经不大,但一些地方或部门不愿意主动配合完成联网工作,则是主要的阻力。

 相关链接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有关查询的程序和办法,按《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

第七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第十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第十二条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不能及时提供查询服务或无法提供查询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依法提供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房地产登记机构应配备登记档案、登记簿检索工具,应实现档案目录和登记簿之间的双向查询、组合查询、模糊查询等功能,并应根据要求实现身份验证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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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以人查房房地产信息住朋网责任编辑: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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