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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就业用地不能建住宅和服务型公寓

来源:北海日报作者:黄娴2019-03-21 09:00反馈/举报

本报讯 《北海市集体就业用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近日实施。《暂行办法》规定,集体就业用地只允许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含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商业服务业和旅游设施、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公园绿地、农业设施等,不允许建设住宅、服务型公寓等建筑。 

据悉,集体就业用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我市较多集体就业用地长期闲置、荒废、乱搭违建,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造成土地浪费。为保障村民权益和增加收益,促进和引导集体就业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加强建设管理,发挥土地经济效益,市政府制定《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是海城区(不含涠洲镇)、银海区行政区域属于城市总体**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就业用地。 

《暂行办法》对集体就业用地**管理、开发程序管理、不动产登记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暂行办法》指出,合理控制集体就业用地开发强度,须符合《北海市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技术规定》和控制性详细**,且集体就业用地容积率上限不超过3.0。集体就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只允许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名下,不得转让,不得分割登记。集体就业用地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经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方共同名下的,尊重历史延续办证,但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退出,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方共同申请办理开发建设程序。如合作方申请退出或更改名称的,可以予以重新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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