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统一使用2015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桂人社函〔2016〕478号)、《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2016年我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为2749.20元/月,上限为13746元/月。我局2016年7月份起已按新基数标准收缴社会保险费,并定于8月份对今年1至6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实行差额补缴,为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正常足额缴纳,请各参保单位尽快调整好本单位及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工作;各参保个人(含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及时到各商业银行自行缴纳2016年度的社会保险费。
北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6年8月5日